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7]36号
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
二O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4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36
第七章 评标办法................................................................... 42
第八章 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5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委托,拟对 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7]36号
二、招标项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
1、招标内容:资中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经营场所位于内江市辖区范围内二类及以上的汽车维修商。
2、定点采购资格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中标人名额:经营场所位于资中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商不超过6家,经营场所位于内江市辖区范围内(不含资中县辖区)的汽车维修商不超过2家。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2汽车维修服务商应在内江市范围设有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服务队伍。
六、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更正说明:
供应商自2017年11月24日上午9:00至2017年12月4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网上报名,获取参与资格。
招标文件免费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附件形式发布,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的若有更正、延期等事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
八、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7年12月13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年12月13日北京时间上午10时00分。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地点: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评标大厅。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一段128号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邮 编:641200
联 系 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832-5617156
相关电话:组织股0832-5616012 监督股0832-5609251 评审股0832-5513966
采 购 人: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990531886
2017年11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维修资金由车辆所属单位支付 |
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4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投标保证金 |
金 额:贰万元。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以下开户行和账号任选其一: 中行资中县支行 账号:123908132744; 建行资中县支行 账号:51001687208050079409。 交款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并将交纳凭证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内))。 投标保证金用途应注明“资交采招[2017]36号采购投标保证金”字样。 |
6 |
履约保证金 |
金 额:贰万元。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
7 |
采购文件咨询 |
交易中心:邱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杨先生 18990531886 |
8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交易中心:组织股0832-5616012 评审股0832-5513966 |
9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审股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一段128号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受理股:邱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杨先生 18990531886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质疑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监督股:胡先生0832-5609251 采购人:杨先生 1899053188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6970。 地址:资中县水南上街。 |
13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标邀请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拟参加投标且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到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实质性要求)。
1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满足第六章项目实施要求)
(3)规章管理制度
(4)客户投诉和回访
(5)24小时服务电话
(6)特惠服务承诺
(7)履约能力(包含以下内容)
①维修企业作业区域场地布局;②作业区域面积;③接待区;④停车场面积;⑤维修设备情况;⑥从业人员素质;⑦授权维修。
(8)服务应答表;
(9)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团体组织提供对应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9)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0)商务应答表;
(11)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可不再加盖鲜章。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开标一览表”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资格验证材料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同时递交以下资格验证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身份)。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一致,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须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另行授权书原件,另行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保证金退付说明。
(3)投标人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承诺函(第三章格式二)。
20.4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项目机构协商签约事宜。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及履约保证金交款凭证送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28. 合同分包与转包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3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清单到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35.1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时段、比例在第六章约定。
35.2采购人支付货款时,凭签署的《验收合格单》、《采购合同》以及发票,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如采购人采购货物有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35.3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交易中心监督股电话:0832-5609251
九、其他
38.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39.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0.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投 标 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工时费下浮率 工时单价 材料管理费率 。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五、我方同意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 天,并在特殊情况下做延期。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二、承诺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服从考核结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后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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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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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工时费下浮率 |
工时单价 元 |
材料管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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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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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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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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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时单价及工时定额参照四川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九七版)为标准。相关描述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条款4.1。
2、“开价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五、投标保证金退付说明
1.联系人: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何女士
2.联系电话:0832-5605316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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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及项目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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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资交采招[2017]36号 |
|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
金额: 元 大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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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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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银行 (请用√选择) |
中行资中县支行(账号:123908132744) |
|
建行资中县支行(账号:51001687208050079409) |
|
|
退付保证金收款人银行户名 |
|
|
退付保证金收款人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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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付保证金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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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页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在开标现场递交,如因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供的银行户名、帐号等信息不正确,造成投标保证金退付不及时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投标日期:
六、商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包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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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的商务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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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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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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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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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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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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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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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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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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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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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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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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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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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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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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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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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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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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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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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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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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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八、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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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九、服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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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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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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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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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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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供应商必须招标文件第六章中的服务要求据实填写。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十、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招标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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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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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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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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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 服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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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2汽车维修服务商应在内江市范围设有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服务队伍。
注: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团体组织提供对应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2.1商业信誉可承诺
2.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三项任一均可。
1提供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提供2017年任意一月的财务报表(含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成立不足一月的企业或自然人书面承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任意一个月税收和社保缴纳凭证;免缴税收和社保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可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成交后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2汽车维修服务商应在内江市范围设有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服务队伍。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该项目为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要求符合相关资质、有实力、品质好、服务优的投标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内容:及时解决车辆故障、车辆损坏等问题,保障公务用车工作顺利开展,现经研究决定对本县管理的一般公务用车车辆定点维修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8家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供应商。服务期限以合同约定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服务事项及具体内容要求
1.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
1.1中标供应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申报单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1.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1.3在维修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1.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中标供应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2.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
2.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中标供应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2托修方在接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与中标供应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方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方应向中标供应商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中标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2.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3.质量保证
3.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中标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中标供应商将免费及时抢修。经中标供应商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3.4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
3.5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4.维修费结算方式
4.1各车属单位与中标企业协商费用结算周期和比例。
费用计算:本次招标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标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五项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4.1.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工时费优惠率),工时单价及工时定额参照四川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九七版)为标准。
4.1.2材料费=材料采购价×(1+实收维修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
4.2结算时中标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中标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
5.1获得中标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5.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5.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标供应商违约行为。
5.4有权对中标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5.4.1中标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5.4.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5.4.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5.4.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中标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5要求查询中标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中标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5.6按时与中标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7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维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6.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6.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6.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6.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6.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中标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6.7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
6.8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中标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6.9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6.10不得拒绝维修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6.11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中标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30分钟到达乡镇60分钟到达现场,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中标供应商拖回修理。
6.12县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6.13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6.14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走访托修人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6.15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不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6.16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制定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投标服务方案。该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7.1对招标文件服务内容部分的全部内容逐条作出答复、响应。
7.2投标人须提供完整的投标服务方案(如:投标人应从送货方式、质保期限、安装调试、培训、故障机整机换货时间、维修响应时间及故障排除时间等方面进行详细承诺),针对本项目要求,阐述所提供方案的合理性。
7.3本招标文件没有提到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7.4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服务计划书,包含:工作内容、投入人员、详细工作日程表、应急计划等。
7.5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投入本项目人员数量应充足,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详细名单和提供技术资质证明材料。
7.6投标人应列出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7.7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其基本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此)如下:
7.7.1中标后,投标人应开设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并在服务厅内及维修工位处设立指示标记,同时安排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切实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保障客户进行维修时方便、快捷。
7.7.2确定专门的服务小组,由1名投标人管理层人员担任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务车辆维修及接受客户投诉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7.7.3维修过程中,接受客户的现场监督。
7.7.4提供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为定点维修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规范档案内容,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并开展跟踪服务,掌握送修方车辆状况。
7.7.5送修方自带零配件维修的免配件加价(非安全件)。
7.7.6保证修理质量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
7.7.7维修车辆在投标人停车场免费停放,车辆修理完毕后提供免费车辆清洗服务。
7.7.8城区内提供免费拖车服务。
7.7.9接受招标人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而且中标人须在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招标人、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时填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统计数据。
7.7.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务车辆维修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7.7.11除招标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投标人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可提供的其他优惠的服务,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将会被拒绝。
7.7.12 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
三、商务要求
1、服务响应时间:城区30分钟到达现场,乡镇60分钟到达现场。
2、付款方式:每季度末转账支付。(按实际维修量结算)
3、验收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考核采用100分倒扣制,以满分100分为基础,实行量化考核扣分,直到扣完为止。年度内实行扣分累计制,形成年度考核得分。
4、 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5、 验收程序: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技术、服务等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企业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注: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6、其他约定: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将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本项目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未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项目要求不用提供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八)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3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
1 |
报价30%
|
30分 |
工时费下浮率报价满分10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高工时费下浮比例(保留两位小数)为评审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计算公式: 工时下浮比例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 |
计算过程与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及失信惩戒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
|
工时单价报价满分10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工时单价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为评审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计算公式: 工时单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
材料管理费率报价满分10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材料管理费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为评审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计算公式:其他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
2 |
服务38%
|
38分 |
服务事项与具体内容响应情况 10分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8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0.5分,最多加2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服务方案 15分 |
按服务计划的内容是否详尽合理,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做到有序和提供有效的保障,对公务车辆的维修是否能做到质优高效,服务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否有利,投标人的管理方案是否能有利于杜绝车辆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操作,服务保障体系是否科学、可靠。按服务方案综合情况排序,优秀的给15-11分,良好给10-5分,一般的给4-1分,无方案不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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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管理制度 5分 |
根据投标人管理是否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污水、废油、废料处理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秀的给5分;良好的给4分;一般的给1分,无规章管理制度不给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规章管理制度,及污水、废油、废料处理方案。 |
||||
客户投诉和回访3分 |
根据承诺处理客户投诉的时间排序,优秀的给2分,良好的给1分,一般的给0.5分,无承诺不给分。有用户定期回访制度的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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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服务电话2分 |
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给1分,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给1分 |
||||
特惠服务承诺 3分 |
针对政府采购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特殊承诺,每条0.5分,最多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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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履约能力28% |
28分 |
维修企业作业区域场地布局2分 |
维修企业作业区域场地布局规范、设备摆放合理,场地整洁、维修车辆出入方便,优秀的给2分,良好的给1分,一般的给0.5分。(附企业所在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和企业作业区域布局平面图,不提供不给分) |
|
作业区域面积5分 |
二类维修企业: 二类维修企业作业区域面积达到基本开业条件200平方米的给3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加2分。 |
(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均须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且合同租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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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维修企业: 一类维修企业作业区域面积达到基本开业条件800平方米的给3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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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区 2分 |
有供车辆送修人员办理维修手续及休息区域设置的给2分,未设立的不给分。 |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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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面积3分 |
二类维修企业: 二类维修企业停车场面积达基本开业条件150平方米的给2分,每增加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加0.5分,最多加1分。 |
(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均须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且合同租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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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维修企业: 一类维修企业停车场面积达基本开业条件200平方米的给2分,每增加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加0.5分,最多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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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设备情况6分 |
二类维修企业: 1.达到二类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应具备设备条件的给基本分3分。 2.超过二类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的设备,每增加一种专用设备加0.5分,每增加一种主要检测设备加0.5分,每增加一种通用设备加0.1分,加分最多3分(外协设备不加分)。 |
超过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的设备需附有关图片和文字说明以及购置发票。(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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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维修企业: 1.达到一类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应具备设备条件的给基本分3分。 2.超过一类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的设备,每增加一种专用设备加0.5分,每增加一种主要检测设备加0.5分,每增加一种通用设备加0.1分,加分最多3分(外协设备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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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素质8分 |
1.技师及助工职称(身份证、合同、资格证三件齐全)每人给1分,最多2分。 2.高技工(身份证、合同、资格证三件齐全)每人给0.5分,最多2分。 3.中技工(身份证、合同、资格证三件齐全)每人给0.5分,最多4分。 技术人员必须在岗,且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未按要求提供证书原件的,视为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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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维修2分 |
有厂家直接授权或特约维修的有一项给0.5分,此项最多2分。(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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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2分 |
所使用的产品为: 认定为节能产品的:每有1个得0.1分,最多得1分; 认定为环保产品的:每有1个得0.1分,最多得1分。 |
以国家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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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文的 规范性2% |
2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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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人名额:经营场所位于资中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商不超过6家,经营场所位于内江市辖区范围内(不含资中县辖区)的汽车维修商不超过2家。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资交采招[2017]36号。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资交采招[2017]36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考核内容
1、XXXX;
2、XXXX;
3、考核内容 及结果运用
3.1考核内容
(1)中标供应商虚列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和高于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每次扣1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30分。
(2)中标供应商维修配件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每次扣10分。
(3)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提交《车辆维修统计表》,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完成其他事项每次扣1分。
(4)中标供应商维修时撤换的旧件必须贴签管理,旧件贴签不全或贴签信息与更换项目不符的,每次扣1分;旧件擅自销毁的,每次扣5分。
(5)中标供应商维修保养车辆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有返修的,每次扣1分。
(6)中标供应商因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7)中标供应商故意拖延车辆维修的,每次扣1分。
(8)中标供应商必须按规定保存好所有送修车辆的维修资料,并按“一车一档”,建立台账。对“一车一档”建立不完善的,每次扣0.5分;对未建“一车一档”的,每次扣1分。
(9)中标供应商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作业的,每次扣1分。
(10)中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提供全天候24小时及时、优质服务和上门上路应急服务的,每次扣1分。
3.2考核结果运用
(1)中标供应商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2)中标供应商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不合格者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方定点维修供应商资格。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经交易中心审核后,甲方、乙方、交易中心、财政采管股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