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7]32号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印制
二O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3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6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38
第七章 评标办法................................................................... 47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5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委托,拟对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7]32号
二、招标项目: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需求: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水库枢纽、灌区工程两部分组成,估算静态总投资为82630万元。本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水库枢纽工程,第二期为灌区工程。
1、建设地址:本项目位于濛溪河干流(大濛溪)中游凤凰嘴河段,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凤凰嘴村与资中县孟塘镇水口村交界处。
2、投资建设内容与规模:
(1)建设内容:水库枢纽工程(包括大坝含左岸非溢流坝段、取水和放空坝段、溢流坝段、右岸非溢流坝段)及消能设施,移民工程(移民专业项目由移民局实施。确因工程需要,需代建的专业项目业主与扶贫移民局协商同意后,按移民相关程序实施)。
(2)项目规模:坝址控制流域集水面积726km2,年来水量近3亿方。大坝坝型为碾压砼重力坝,总库容2362万m³。正常蓄水位381.00m。
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四川省水利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为准。
3、项目估算投资:
本次只对第一期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采购,水库枢纽工程估算投资51565万元 (其中工程部分投资17484.07万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32506.8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035.8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38.13万元。)。本项目已取得专项建设基金1.2亿元,全部用于第一期工程建设,由实施机构按专项建设基金使用要求支付。本项目对社会资本方投融资额暂定为39565万元,最终投资额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本项目需社会资本方工程部分投资14679.37万元(含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不含独立费用)并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工程部分投资最高限价,本项目最终投资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若审计金额限价,则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部分投资最终金额作为测算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依据,若审计结论金额高于限价,则以限价作为测算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依据。待摊投资部分以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总投资。
项目公司投融资利率: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按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债权部分(26674万元)按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上浮30%,即6.37%测算融资利息成本(最终融资额以实际发生并经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内所有发生的一切税费都由社会资本方缴纳。
五、社会资本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0日进行了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通过资格预审且愿意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资格后审。
六、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时间、方式及更正说明:
供应商自2017年12月21日上午9:0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网上报名,获取参与资格。
招标文件免费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附件形式发布,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的若有更正、延期等事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
八、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8年1月10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8年1月10日北京时间上午10时00分。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8年1月9日北京时间下午17时00分。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地点: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一段128号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评标大厅。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一段128号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邮 编:641200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2-5617156
相关电话:组织股0832-5616012 监督股0832-5609251 评审股0832-5513966
采购人: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地 址:资中县竹花路57号
联 系 人:兰先生
联系电话:13990556953
2017年12 月2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债权部分(26674万元)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上浮30%,即6.37%测算融资利息成本。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按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债权部分(26674万元)按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上浮30%,即6.37%测算融资利息成本。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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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4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投标保证金 |
金 额:750万元。 交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 投标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到账,截止时间见投标邀请。 请打开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登录并报名后,在页面“保证金缴纳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诚信库注册账户转出,个人名义转款无效。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 |
6 |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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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PPP项目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 收款帐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115853319925(履约保障金子账号) 交款时间: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PPP项目合同签订前 |
7 |
采购文件咨询 |
交易中心:黄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兰先生 13990556953 |
8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交易中心:组织股0832-5616012 评审股0832-5513966 |
9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审股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一段128号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受理股:黄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兰先生 13990556953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质疑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监督股:胡先生0832-5609251 采购人: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黄先生 0832-551791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6970。 地址:资中县水南上街。 |
13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标邀请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拟参加投标且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到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两个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建设管理方案;
(2)维护管理方案;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4)移交方案;
(5)资金安排计划;
(6)风险分配方案;
(7)法律方案;
(8)服务应答表。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团体组织提供对应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8)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9)商务应答表;
(10)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可不再加盖鲜章。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开标一览表”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资格验证材料(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同时递交以下资格验证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身份)。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一致,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须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另行授权书原件,另行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承诺函(第三章格式二)
20.4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项目机构协商签约事宜。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及履约保证金交款凭证送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28. 合同分包与转包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3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清单到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时段、比例在第六章约定。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交易中心监督股电话:0832-5609251
九、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38.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文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40、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1、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投标 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投资收益率 ,债权部分(暂定为26674万元)融资利率 。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五、我方同意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 天,并在特殊情况下做延期。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二、承诺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后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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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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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部分 投资收益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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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部分 融资利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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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开招标日期:
注:1、本表中的报价应与“投标函”中报价一致。
2、“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五、商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包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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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14.3的商务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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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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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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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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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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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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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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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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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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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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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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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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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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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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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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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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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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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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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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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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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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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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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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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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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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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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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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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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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七、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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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八、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偏离表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
货物(设备)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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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供应商必须把招标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九、服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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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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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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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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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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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14.2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十、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招标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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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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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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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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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 服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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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1、通过资格预审且愿意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
2、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
1.2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1.3项目类型:新建
1.4项目地点:资中县孟塘镇水口村与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凤凰嘴村交界处(包含淹没、移民等区域)
1.5前期工作:
(1)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许可;
(2)已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可行性立项批复(川发改农经【2016】556号)。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及预算编制工作;红线图、用地预审及批复工作,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相关专题报告审查工作、需求论证等工作。
二、项目清单
该项目工程量清单以资中县财政局评审施工图预算控制价评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1工程造价
2.1.1计价原则: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根据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由为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发[2015]9号所颁发的《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07】20号颁发《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利部颁发的现行《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机械公时费用定额》,结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送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上述《编制规定》和相关《定额》以及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审(若评审时国家和省水利厅颁发了新的《编制规定》和相关《定额》,则按新规定执行)。本项目最终以县审计局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2.1.2材料价格部分:各单项工程材料价格执行评审当期最新《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江市资中县(按资中县城、内江市区优先顺序执行)材料信息价格。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地区资中县信息价相比较,其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对可调价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材料为:砖、水泥、砂、钢材、卵石。《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关材料价格信息的,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资中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2.1.3人工、机械部分:按照施工期间国家和省水利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2.1.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按川水发[2015]9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规定费率计取。
2.1.5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办[2016]109号文颁发的“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项目要求
3.1项目合作内容及目标
3.1.1、项目合作内容
(1)由经公开采购确定中标的中标人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各方按PPP项目合同承担权利义务。
(2)在合作期内依据政府的授权,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管理等。
(3)在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运营。
(4)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
2、本项目采用BOT的运作方式。“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项目合作期共计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为17年。合作期内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社会资本方依据《PPP项目合同》在17年的运营期内享有项目水库枢纽的营运权、收益权,借此收回先期投资建设成本及运营成本等。运营期届满后政府方将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
3、项目运作的目标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是一处具有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工程建成后对解决当地供需水矛盾,促进供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期工程向县城水厂提供原水。
3.2项目公司设立要求
1、项目公司注册地在资中县。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891万元,占总投资25%,其中政府出资645万元占资本金的5%,社会资本方出资12246万元,占资本金的95%。
3、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拥有持续的实际控制权(持股比例不得低于95%)。公司重要人事发生变化时,需提前书面告知政府方。
4、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协议签订后30日内设立,注册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缴纳,以实现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证明。
5、中标方应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项目投融资要求
(一)项目投资要求
1、投资结构
(1)本项目总投资枢纽工程暂计为51565万元(最终投资决算以资中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为准),其中:工程投资17484.07万元,建设征地移民投资32506.8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035.8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38.13万元。本项目已取得专项建设基金12000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12246万元。债权部分26674万元。
(2)剩余投资由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解决。
2、项目资产归属
本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方所有,项目移交于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及时无偿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移交。
(二)项目融资要求
按照本项目的投资结构,本项目的融资
安排要求如下:
1.本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按工程进度投入资金,扣除项目资本金外不足部分由中标人以自身为主体或项目公司为主体融资解决。
2.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权可以用于项目融资担保。
3.涉及到项目融资的,中标人应于政府方采购项目时向政府方提供详细的资金投入计划表及详细的融资计划。
4.政府可积极配合并协调中标人的融资活动,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多种形式为该部分融资提供增信措施,但不提供政府背书、财政担保、抵押物等担保措施。
3.4项目的建设要求
1、工程工期
项目建设期为3年。如因政府方责任建设期延长,运营期顺延,整体运营期年限保持不变;若因社会资本方的责任(如资金不及时到位)造成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不顺延,社会资本方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质量责任
(1)社会资本方负责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与投标文件一致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并接受监督。
(2)工程缺陷责任期为项目完成移交后2年,社会资本方与施工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3.项目安全责任
社会资本方负责要求施工单位配备相关安全人员,并与施工单位一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
4、工程验收:工程应在项目公司完成建设后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期间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3.5项目的运营要求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社会资本方依据《PPP项目合同》在17年的运营期内享有城区水厂原水水费的收益权,借此收回先期投资建设成本及运营成本等。运营期届满后社会资本方将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
3.6回报机制
(一)运营收入(使用者付费及盈利核算)
使用者付费收入来源于城区水厂原水费。城区水厂是指2017年开工建设的水厂,生产能力为10万m³/天,其供区覆盖范围为县城区及13个镇(重龙、水南、甘露、板栗垭、明心寺、银山、鱼溪、金李井、归德、高楼、走马、球溪、顺河场)。根据调查城区水厂2016年实际生产水量为1338万m³,饱和率为73%〔1338万m³/(365天 ×5万m³/天)〕。根据城区水厂规划设计,生产水量为10万m³/天,年生产能力为3650万m³,按73%的饱和率计算,实际平均每年生产水量为2664.5万m³(3650万m³/天×73%)。当地政府水价定价为:生活用水(新自来水厂原水水价)0.6元/ m³。考虑未来17年运营期物价因素,水价会有所上涨,每年按照0.05元/ m³增加原水价。每年原水增长量为64.11万 m³〔(3650万m³/年×73%-2016年水量1382.28万m³)/20年〕。水量由城区水厂前端原水计量器确定。原水水费由政府方负责收取支付给社会资本方。
在城区水厂供水量不能满足供区饮用水的情况下,政府方可另建新水厂,但不能弱化原城区水厂的生产能力。在城区水厂供水能力尚未饱和的情况下,若其它供水厂(站)在城区水厂供区范围供水,应等同于城区水厂供水,按城区水厂废水率将其供水量换算为原水量计算水费收入。
(二)运营维护成本核算
项目公司每年需要运营管理成本总额暂定基数为50.00万元以内以实施机构据实核算为准。运维费用按照每年1%的增长率递增。运营管理成本包括:枢纽工程管护、维护、坝前漂浮物打捞、日常运营、办公费、运营人员工资等。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收益机制。即:经过财务测算,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的成本回收和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故需由政府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方可行性缺口补贴。在建设期,建安投资部分不计息。在建设期,非建安投资部分以竞争锁定后的投资收益率按占用期计息,进入工程总投资。本项目水量在运营期内每年用水量在上浮和下浮10%(±10%)内的部分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盈亏,超过±10%的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盈亏风险。
项目公司融资利率:社会资本方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按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债权部分(暂定为26674万元)按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上浮30%,即6.37%测算融资利息成本(最终融资额以实际发生并经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内所有发生的一切税费都由社会资本方缴纳。
(四)调价机制
由于本项目运营期长达17年,不可确定的因素较多,因此需要对使用者付费标准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调价机制。
1.常规调价
在项目运营期内,每三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基准利率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为第四年的第一个月,如第一个月没有公布最新利率则按照最近的利率为准。
2.非常规调价
项目运营期间,出现不可预知的运营环境变化,如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运营收入或运营成本出现较大变动时,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决定是否调整。
四.支付条件与方式:
4.1服务进度
项目公司应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并由两河口水库管理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两河口水库管理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本项目建设期为3年。如建设期延长,运营维护期顺延,运营期年限保持不变。
开工日:本项目开工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竣工日:工程竣工日以最终验收的竣工批复报告为准。
4.2付款比例
本项目付款时段比例按资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中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中府发[2015]25号)文件和(资中府发[2017]61号)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规定,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及相关合同中约定。
4.3国家资金拨付要求
政府方争取到位的国家补贴资金,应与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接,根据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符合政策规定进行拨付,政府不获取回报。国家资金在建设期到位,应补建设期的投资;国家资金在运营期到位,应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公司。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等),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核减(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减少);若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减少,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增加(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增加)。设计变更等导致投资总额有相应变化的,严格根据川发改农经[2016]8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前期的勘察、设计、包装、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必须开支的有关经费,由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在其中据实列支,计入项目总投资。
4.4 PPP项目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1.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条款拟定。
2.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a.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b.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计算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四川省水电工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利部颁发的《设备安装》、《机械台时费用》定额,组价确定。
工程变更严格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6]8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确认、《资中县政府性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资中府发〔2015〕25号)、(资中府办发[2017]61号《修订意见》)等执行,按变更程序审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因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工期调整,要求工期调整的需于变更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调整工期的书面通知。工期调整参照工程所在地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3.合同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对外所签订的所有合同需与PPP项目合同条款精神相符,具体条款不得与PPP项目合同冲突,且合同文本需经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书面认可后才能签订。
施工合同必须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其专有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两河口水库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且合同文本需经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书面认可后才能签订。
(2)其他关联合同
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者,或本合同之履行与该合同有关者,均应为本合同“关联合同”。任何关联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双方应按本合同关联合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4.5履约能力要求:
(1)完成时间: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设立,注册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缴纳,以实现项目建设自由资金证明。
(2)完成地点:项目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资中县。
(3)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
社会资本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签署前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提交一份经银行出具金额为PPP项目合同额10%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履行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义务。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社会资本方应于提交的前一份保函失效前提交后一份保函,确保该保函于建设期内始终有效。
2运维期履约保函
社会资本方应于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0日内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提交一份经银行出具持续有效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运维期履约保函,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履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义务。
3移交保函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年,社会资本方须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提交一份经两河口水库管理所认可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持续有效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移交保函,作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设施移交前维护修缮、移交及移交后的质保等相关义务的担保。保函的有效期至合作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社会资本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移交保函的,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有权从应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扣减相应金额作为移交保证金。
4保函的兑取
如社会资本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支付违约金或其它损害赔偿,或因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两河口水库管理所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有权直接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扣抵社会资本方应给付的金额。
5保函的恢复
若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按照本合同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保函或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社会资本方应在两河口水库管理所通知其兑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恢复至第1、2、3条规定的金额,并向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出示其已恢复保函金额的证明文件。
若社会资本方需要修改保函以延续履约保证义务,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并在遵守第1、2、3条规定金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保函至解除前一直有效。
6保函的解除
A.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a.建设期届满,如无履约保函被兑取事宜,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应解除社会资本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责任,并在收到社会资本方运维期履约保函后10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社会资本方。
b.因不可归责于社会资本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于建设期提前终止,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应于合同终止6个月后解除社会资本方的全部履约保证责任。
B.运维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a.运维期届满,如无履约保函被兑取事宜,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应解除社会资本方的运维期履约保证责任,并于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运维期履约保函退还社会资本方。
b.因不可归责于社会资本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于运维期提前终止,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应于合同终止6个月后解除社会资本方的全部履约保证责任。
C.移交保函的解除
合作期限届满,社会资本方按本合同相应约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后,两河口水库管理所须于相应约定的保证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解除社会资本方提交的移交保函。
4.6社会资本方承诺
1.严格履行PPP项目合同及相关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2.按规定缴纳足额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4.7其他要求:
4.7.1技术部分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技术部分要求。
4.7.2工程移交:具体移交范围、清单、移交标准及移交程序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4.8工程质量要求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政府方相关规定。
服务质量标准: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4.9工程验收标准: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组成
2.1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及专家、采购人代表的内容应增加,建议评标委员会为7人,采购人代表2人,专家5人,其中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2人,法律专家1人。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本项目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未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项目要求不用提供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八)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3.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3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 (80%) |
80 |
1.项目资本金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进行报价,年投资收益率报价(以8%为基准)每下降0.1个百分点得5分,总分40分。 2. 债权部分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5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以上浮30%为上限)进行报价,每下降0.1个百分点得5分,总分40分。 |
计算过程与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及失信惩戒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
2 |
项目实施及运营管理方案(8%) |
2 |
投资建设管理方案: 根据方案是否全面、科学,建设总体计划是否满足进度要求,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方案是否全面、先进,项目建设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等进行评分:优得2分,良得1分,一般得0.5分。 |
名次不可并列 |
1 |
维护管理方案:项目公司降低成本、持续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检修与维护方案能否符合项目维护管理要求,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项目公司进行检测的相关检测质量保证方案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环境保护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评分: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
1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的人员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和/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员工。根据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健全、合理、完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验是否丰富,有无相关人员培训及工资福利增长计划进行评分: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附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资质证书等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承诺本方案提供的人员与未来实际建设管理投入的人员一致 |
||
1 |
移交方案:根据项目公司的恢复性大修方案是否能够确保项目设施持续良好运行,移交资产范围是否全面并满足项目合同的规定,移交验收程序是否规范并符合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评分: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
||
1 |
资金安排计划:预计融资交割时间及重大事件进度表、资金到位的有效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
||
1 |
风险分配方案(包括风险分析,建设期和维护服务期间合理可行的保险方案等),针对合理性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
||
1 |
法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原则及内部审批程序及时限,违约、争议的解决方案:优得1分,良得0.5分,一般得0.2分。 |
|||
3 |
履约能力(10%) |
10 |
完成类似项目情况:2014年以来,单个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每有一个类似项目建设或运营(含在建)的,得2分,最多得10分。
|
|
4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 |
2 |
招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后,经汇总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评标得分高低,按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的仍按顺序推荐)。并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 评标结果由监督人员送入开标会议室,交由本次招标领导小组组长。
6.3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成立专门的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中标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中标结果确认工作。
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中标结果确认谈判。
6.4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社会资本。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含合作关系、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建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6.5确认谈判完成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6.6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7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经资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6.8采购单位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样本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
PPP项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7年 月 日
目录
前言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17 年 月 日在四川省资中县签署:
甲方: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正式授权的本合同的签署方,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
乙方: 公司(项目公司) ,系 公司/联合体 与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资中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
鉴于:
(1)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改造和运营的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建设改造质量、效率及运营水平,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决定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将资中县两河口水库项目PPP项目授权一家具备相应资金、技术实力和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2)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根据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公司/联合体 为本项目包的中标人。
(3)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事项已获得资中县人民政府必要且充分的授权。
(4) 公司/联合体 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与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股东协议》,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股东协议约定,在资中县注册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5)本合同草签时项目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尚未完成,因此由中标人代为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履行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待项目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中标人将督促项目公司与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正式签署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
(6)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附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本条对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 |
指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 |
甲方 |
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
乙方 |
社会资本方 |
“本合同”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包括全部合同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政府方” |
资中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
“项目公司” |
指由乙方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成立的项目公司,暂定名:××× |
“生效日期” |
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
“县政府” |
指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政府 |
“融资交割” |
指乙方和/或其股东签署并向甲方递交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等款项。 |
“运营权” |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运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运营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工作日” |
指法定的工作日。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甲方及相关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
“开工日期” |
指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
“建设期” |
指工程开工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
“合作期” |
指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满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的时间,共计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7年。 |
“项目资产” |
指本PPP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
“项目工程” |
指本PPP项目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移民中包含的所有工程及费用,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等。 |
“竣工验收“ |
指按本协议要求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后试运营前,按适用法律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
“移交” |
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 |
“移交日” |
指运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除以365天计算逾期违约金。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2条 合同背景
资中县位于四川中部丘陵区,是全省70个粮食生产核心县之一。该县水资源严重短缺,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旱灾频繁发生,农业灌溉及乡村用水困难,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两河口水库位于沱江流域濛溪河上,坝址地处内江市资中县孟塘镇和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境内,是一处具有农业灌溉、乡镇及农村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也是《全国中型水库建设总体安排意见(2013~2017年)》和《四川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中规划建设的工程之一,工程建成后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尽快建设两河口水库工程十分必要。
为推动项目建设工作,同时也为拓宽政府的融资渠道、缓解短期财政支付压力、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优势互补,资中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本项目,并授权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甲方就本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于2017年 月 日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甲、乙双方特此订立本合同,对甲方授权乙方投资、建设、维护本项目的相关事宜,及合作期满后将本项目移交甲方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向乙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向乙方授予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并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方确保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政策支持条件能够实现;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 乙方向甲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乙方是一家(联合体的每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合同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未来开展的业务行为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不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5)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6)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2)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3)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5)本项目响应文件
(6)履约保函
(7)技术规范(图纸中所涉及的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8)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配套设施设计图纸;
(9)财政评审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
第6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
1.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的监督、检查行为及甲方对于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交的一切资料所做的包括同意、通过或认可在内的一切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于相应事项所承担的一切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且接管本项目。
4.甲方对乙方、项目公司的违约违规行为享有主张相关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5.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7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运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是有效的。
2.甲方应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力协调乙方及项目公司需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的、保持的有关许可、批准。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及当地群众的关系。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章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回报。
5.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8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乙方同意上述投资回报由甲方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账户,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上述投资回报的,视为已向乙方履行了投资回报支付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违规行为享有主张相关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3.乙方及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减免税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9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乙方确保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资金投入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要。
2.负责按照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协调、指导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
3.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本项目建设相关的许可、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并保持上述许可、批准在项目建设期内持续有效。
4.项目公司应负责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所需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
5.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符合本合同预期目标,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本条所称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工作,以及为保障工程的稳定、安全、可靠及本项目的有效运作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6.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工程建设的所有作业、施工方法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7.运营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和维持与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8.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竣工验收。
9.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签订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本合同目的。
10.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及档案编制,提供给甲方。
11.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养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合作期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10条 合作模式
本项目拟采用BOT的运作方式。“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本项目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社会投资方,由乙方出资注册资本金的95%,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注册资本金的5%成立项目公司。乙方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责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承接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并在17年的运营期内享有项目原水水费的营运权、收益权。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第11条 合作内容
1.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
(2)项目类型:新建
(3)项目地点:资中县孟塘镇水口村与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凤凰嘴村交界处(包含淹没、移民等区域)
(4)建设内容及规模:
(1)建设内容:水库枢纽工程(包括大坝含左岸非溢流坝段、取水和放空坝段、溢流坝段、右岸非溢流坝段)、消能设施及移民、征占地。
(2)项目规模:坝址控制流域集水面积726km2。大坝坝型为碾压砼重力坝,总库容2362万m³,正常蓄水位381.00m。
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四川省水利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为准。
(5)项目总投资:
本次只采购并实施第一期,资枢纽工程暂计为51565万元(最终投资决算以资中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为准),(其中工程投资17484.07万元;建设征地移民投资32506.8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035.8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38.13万元)。本项目已取得专项建设基金12000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12246万元,债权部分26674万元。
本项目需社会资本方工程部分投资14679.37万元(含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不含独立费用)并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工程部分投资最高限价,本项目最终投资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若审计金额限价,则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部分投资最终金额作为测算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依据,若审计结论金额高于限价,则以限价作为测算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依据。待摊投资部分以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总投资。
政府方争取到位的国家补贴资金,应与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接,根据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符合政策规定进行拨付,政府不获取回报。国家资金在建设期到位,应补建设期的投资;国家资金在运营期到位,应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公司。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等),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核减(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减少);若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减少,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增加(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增加)。设计变更等导致投资总额有相应变化的,严格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6]8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前期的勘察、设计、包装、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必须开支的有关经费,由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在其中据实列支,计入项目总投资。
(6)项目周期:本项目合作周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为17年)。
2.合作内容
(1)由经公开采购确定中标的中标人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各方按PPP项目合同承担权利义务。
(2)在合作期内依据政府的授权,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管理等。
(3)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第12条 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注册地在资中县。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891万元,占总投资25%,其中政府出资645万元占资本金的5%,社会资本方出资12246万元,占资本金的95%。
3、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拥有持续的实际控制权(持股比例不得低于95%)。公司重要人事发生变化时,需提前书面告知政府方。
4、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协议签订后30日内设立,注册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缴纳,以实现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证明。
5、中标方应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3条 项目资产权属
鉴于项目工程的公共属性,故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归甲方所有。
第14条 合作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签署日向甲方提交一份经银行出具金额为PPP项目合同额10%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义务。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乙方应于提交的前一份保函失效前提交后一份保函,确保该保函于建设期内始终有效。
2、运维期履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经银行出具持续有效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运维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义务。
3、移交保函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持续有效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移交保函,作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设施移交前维护修缮、移交及移交后的质保等相关义务的担保。保函的有效期至合作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移交保函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扣减相应金额作为移交保证金。
4、保函的兑取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损害赔偿,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或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甲方有权直接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扣抵乙方应给付的金额。
5、保函的恢复
若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保函或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兑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恢复至第14条第1、2、3点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恢复保函金额的证明文件。
若乙方需要修改保函以延续履约保证义务,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14条第1、2、3点规定金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保函至解除前一直有效。
6、保函的解除
6.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6.1.1建设期届满,如无履约保函被兑取事宜,甲方应解除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责任,并在收到乙方运维期履约保函后10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6.1.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于建设期提前终止,甲方应于合同终止6个月后解除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责任。
6.2运维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6.2.1运维期届满,如无履约保函被兑取事宜,甲方应解除乙方的运维期履约保证责任,并于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运维期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6.2.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于运维期提前终止,甲方应于合同终止6个月后解除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责任。
6.3移交保函的解除
合作期限届满,乙方按本合同相应约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后,甲方须于相应约定的保证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提交的移交保函。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5条 项目总投资
1.投资结构
(1)本项目总投资枢纽工程暂计为51565万元(最终投资决算以审计为准),(其中工程投资17484.07万元;建设征地移民投资32506.8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035.8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38.13万元)。本项目已取得专项建设基金12000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12246万元。债权部分26674万元。
(2)剩余投资由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解决。
2.社会资本方总投入认定
(1)项目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乙方总投入。
(2)本项目最终投资额以实际发生并经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3)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等),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核减(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减少);若国家资金或专项基金减少,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总额相应增加(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相应增加)。设计变更等导致投资总额有相应变化的,严格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6]8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确认。
3.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4.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超支责任。本条所称超支指超过政府总投资概算。
第16条 投融资方案
1.融资方案、资金来源
本项目暂计总投资51565万元,乙方为本项目的投融资主体,项目建设、营运投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
资金来源:股东借款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2.融资条件:本项目收益权质押。
第17条 双方对项目融资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项目融资主体,有权并且有义务为本项目筹集建设资金进行融资或再融资。
2.乙方有权以甲方支付授权的收益权为本项目筹集建设资金进行融资。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有涉及本项目的融资合同,融资合同必须真实、合法。
4.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资产、运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质押。
5.乙方承担本项目全部融资(含贷款、借款等)的债务和还款清偿义务。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或再融资提供支持,包括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文件提供给贷款人,或为乙方融资出具必要的证明。
7在乙方提供的融资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的情况下,甲方不干涉乙方为筹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的融资行为。
8.甲方不以乙方的实际融资额度作为确认乙方投资额的依据。
乙方在进行项目融资(含再融资)时将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作为融资的依据前,须经过甲方政府批准。
第18条 融资方的介入权
乙方发生违约事件且乙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补救导致项目的提前终止时,融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终止前对项目进行补救。
第19条 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各类资金根据项目需要到位。
第20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政府是否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 是
政府是否为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注册: 是
政府是否为合作项目提供担保补助: 否
政府是否为合作项目提供贷款贴息: 否
第21条 投融资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合作期内,监督项目公司认真履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开展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及运营收支审计。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22条 前期工作
(1)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许可;
(2)已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可行性立项批复(川发改农经【2016】556号)。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及预算编制工作;红线图、用地预审及批复工作,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相关专题报告审查工作、需求论证、资格预审等工作。
(3)甲方为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含三通一平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乙方总投入,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 项目工程用地
第23条 项目用地
1.本项目涉及的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川府函[2015]108号)和四川省扶贫移民工作局《关于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川扶贫移民发[2015]266号)。
2.乙方应当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金额支付土地款。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款和甲方垫付的前期项目建设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所担保资金。
第24条 土地使用
1.乙方及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地使用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工程场地。
2.未经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3.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25条 施工组织
1.项目公司设立后,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本项目的施工:
(1)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要求,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甲方批准实施。
(2)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4)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为项目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的设计、勘察及关联合同单位等。同时项目公司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3.乙方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供应商实施,施工合同以及供货协议由乙方与相应单位签订,甲方对乙方依法选择建设承包商及供应商进行监督,采购文件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签订施工合同及供货协议前,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本身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金属结构、机电应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询价小组由甲乙双方及监理人的代表共同组成, 甲乙双方可以采取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作出第一次报价,询价小组按符合技术要求供应商的报价,从低到高推荐三家供应商。由甲方邀请县级监督部门和询价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认质核价。
4.甲方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移民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相关合同,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一次性将费用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根据施工进度拨付给监理方。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5.甲方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抽检、核定。其抽检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一次性将费用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付给检验机构。
第26条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项目进度
(1)预计的进度计划
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甲方批准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项目建设期为3年。如因政府方责任建设期延长,运营期顺延,整体运营期年限保持不变;若因社会资本方的责任(如资金不及时到位)造成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不顺延,社会资本方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a.开工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项目开工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b.竣工日:工程竣工日以最终验收的竣工批复报告为准。
(2)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预计进度所规定的某一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b.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d.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3)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项目公司以实现如期交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甲方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4)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负责编制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进度报告,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十(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交工日止。
(5)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如果建设进度因上述原因被延长,则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合作期应顺延,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工期逾期违约金:
a.经书面通知后,违约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另一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延误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若履约保函被全部兑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b.违约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c.守约方获得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7)工程暂停和复工
甲方可指示项目公司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项目公司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若暂时停工是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不予顺延,同时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参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参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2.项目建设标准
(1)本项目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及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项目公司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3)甲方有权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a.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b.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c.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d.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5)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6)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7)经检查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a.运营期内,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甲方可以就此给予项目公司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项目公司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b.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
3.项目安全要求
(1)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项目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并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甲方有权随时检查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但不得影响乙方施工。
(3)非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4)经检查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a.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甲方可以就此给予项目公司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项目公司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b.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
4.项目分包要求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允许违法分包。
5.合同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对外所签订的所有合同需与PPP项目合同条款精神相符,具体条款不得与PPP项目合同冲突,且合同文本需经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书面认可后才能签订。
施工合同必须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其专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两河口水库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且合同文本需经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书面认可后才能签订。
(2)其他关联合同
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者,或本合同之履行与该合同有关者,均应为本合同“关联合同”。任何关联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双方应按本合同关联合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第27条 计价依据
该项目工程量清单以资中县财政局评审施工图预算控制价评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计价原则: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根据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由为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发[2015]9号所颁发的《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07】20号颁发《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利部颁发的现行《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机械公时费用定额》,结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送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上述《编制规定》和相关《定额》以及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审(若评审时国家和省水利厅颁发了新的《编制规定》和相关《定额》,则按新规定执行)。本项目最终以县审计局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2.材料价格部分:各单项工程材料价格执行评审当期最新《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江市资中县(按资中县城、内江市区优先顺序执行)材料信息价格。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地区资中县信息价相比较,其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可调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材料为:砖、水泥、砂、钢材、卵石、条石。《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关材料价格信息的,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资中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人工、机械部分:按照施工期间国家和省水利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4.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按川水发[2015]9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规定费率计取。
5. 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办[2016]109号文颁发的“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28条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b.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计算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四川省水电工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利部颁发的《设备安装》、《机械台时费用》定额,组价确定。
工程变更严格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6]8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确认、《资中县政府性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资中府发〔2015〕25号)、(资中府办发[2017]61号《修订意见》)等执行,按变更程序审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因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工期调整,要求工期调整的需于变更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调整工期的书面通知。工期调整参照工程所在地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第29条 设计优化
1.乙方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不改变设计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以缩短工程进度、提高建设标准或节约建设工程费用为前提,乙方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经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构成重大变更时,应按第25条第1款执行。
2.乙方应对本项目优化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批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工程进度承担任何责任。
第30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工程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乙方应提供:
(1)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2)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2.乙方及项目公司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3.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4.在建设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5.在签发竣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施工现场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保证施工现场处于甲方合理要求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6.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
7.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对乙方、项目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进行整改。
8.乙方、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和人员经过施工现场的交通疏解。
9.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 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
第31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建设完成后,其竣工验收按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土地竣工核验按相关规定执行。合作期内,若国家、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出台新的有关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完整且具备审计条件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政府申请财评、审计工作,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财评报告,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决定。项目公司在竣工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投资。
4.乙方应在工程移交完毕1个月内从现场中运走乙方的所有机械设备、剩余材料,清除残物、垃圾,拆除临时工程等,如逾期由甲方处理,其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32条 项目文件
1.施工文件: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
2.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乙方及项目公司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报甲方汇总并表后一并上报。
3.竣工图纸:交工及竣工图纸管理办法按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水利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合作期内,若国家、四川省或内江市、资中县出台新的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图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知识产权:
(1)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工程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或项目公司用到某一专利而乙方和项目公司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保证甲方用于本项目时有权使用该专利,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项目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第33条 其他重要问题
1.现场数据
(1)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同样地,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2)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后二十八日内,针对该资料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3)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除依照本款(1)(2)规定外,乙方应认真分析地勘报告,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2.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1)乙方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2)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3.职工与劳工
(1)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2)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造成群体上访且乙方未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直接支付农民工资。
第34条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2.视为放弃
除第26条1款(5)项a、b规定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之后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尽管有26条1款(5)项a、b规定或甲方违约事件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导致项目建设暂停,但在该等情况结束后,如本项目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乙方未能在此后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停止工程建设或直接或通过施工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因更换施工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7日内完成);
(5)项目公司未能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任一期工程试运营日后90日内开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3.如果发生26条1款(5)项a、b规定的任何情形,而双方未能就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
除本条第2款提及的情形,下述情况亦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
(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仍未完成;
(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前期费用或土地划拨费用,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日内仍未支付。
如果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全部款项并按已完工部分80%结算工程费用相应计算可用性服务费,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章 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35条 运营范围
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工作。
第36条 运营维护服务基本要求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项目公司应管理和维护该工程项目的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工程运营期为17年。
2.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维护质量。
3.项目公司应确保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1)适用法律;
(2)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本合同的约定;
(4)谨慎运营维护惯例。
4.项目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1)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运营维护记录。
(2)提交全面反映其运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a.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b.每季度之后的10日之前,提交上一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以及甲方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5.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下一年的运营维护计划提交给甲方。
6.如因项目公司维护工作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项目公司的维护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项目公司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第37条 运营维护手册
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在工程进入维护期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编制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应根据养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运营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运营养护服务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第38条 运营维护质量标准
1.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运营和养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项目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承诺对于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承诺标准”)高于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执行承诺标准。
3.国家、四川省或内江市、资中县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新标准。
第39条 检查及日常评估
1.甲方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项目公司的管理、运营和维护情况组织考核工作,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2.每一季度结束后,甲方应将该季度所有的绩效考核评分进行汇总,计算乙方各评分项的季度平均得分,该得分为季度分。
3.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该等调整应至少提前7日告知乙方,且最早于下一考核周期生效。
第40条 项目新增改扩建与运营养护
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部门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改扩建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运营养护内容部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运营养护费用。
项目营运期内,如乙方要新增不属于本项目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营运服务标准,由乙方提出,甲方批准,新增的投资和营运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预期营运收益不做变更。
第41条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1.如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运营养护义务,造成运营养护质量下降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公司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履行运营养护义务的行为。
2.如果项目公司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项目公司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3.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该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证金或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第42条 临时接管
1.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转让、出租建设、运营权的;
(3)未经甲方允许将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抵押的或将相关权利权予以质押的;
(4)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
(5)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
第43条 应急管理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应急管理预案,配合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突发紧急事件的演练等工作。如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项目公司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44条 定期评估
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
第45条 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乙方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回报机制
第46条 运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收入来源于城区水厂原水费。城区水厂是指2017年开工建设的水厂,生产能力为10万m³/天。其供区覆盖范围为县城区及13个镇(重龙、水南、甘露、板栗垭、明心寺、银山、鱼溪、金李井、归德、高楼、走马、球溪、顺河场)。根据调查城区水厂2016年实际生产水量为1338万m³,饱和率为73%〔1338万m³/(365天 ×5万m³/天)〕。根据城区水厂规划设计,生产水量为10万m³/天,年生产能力为3650万m³,按73%的饱和率计算,实际平均每年生产水量为2664.5万m³(3650万m³/天×73%)。当地政府水价定价为:生活用水(新自来水厂原水水价)0.6元/ m³。考虑未来17年运营期物价因素,水价会有所上涨,每年按照0.05元/ m³增加原水价。每年原水增长量为64.11万 m³〔(3650万m³/年×73%-2016年水量1382.28万m³)/20年〕。水量由城区水厂前端原水计量器确定。原水水费由政府方负责收取支付给社会资本方。
在城区水厂不能保障供区饮用水的情况下,政府方可另建水厂,但不能弱化水厂的生产能力。
若其它水厂进入本供区范围内供应饮用水,应等同于水厂供水,并按供水量换算为原水量收取水费。
第47条 运营维护成本核算
项目公司每年需要运营管理成本总额暂定基数为50.00万元以内以实施机构据实核算为准。运维费用按照每年1%的增长率递增。运营管理成本包括:枢纽工程管护、维护、坝前漂浮物打捞、日常运营、办公费、运营人员工资等。
第48条 使用者付费盈利核算
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的使用者付费盈利总额暂定为37885万元,分年的使用者付费盈利额暂定为2229万元。
第49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收益机制。即:经过财务测算,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的成本回收和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故需由政府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方可行性缺口补贴。在建设期,建安投资部分不计息。在建设期,非建安投资部分以竞争锁定后的投资收益率按占用期计息,进入工程总投资。本项目水量在运营期内每年用水量在上浮和下浮10%(±10%)内的部分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盈亏,超过±10%的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盈亏风险。
项目公司融资利率:社会资本方资本金股权投资部分(12246万元)按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债权部分(暂定为26674万元)按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4.9%上浮30%,即6.37%测算融资利息成本(最终融资额以实际发生并经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内所有发生的一切税费都由社会资本方缴纳。
本项目取得专项建设基金1.2亿元,则政府可行性缺口付费支出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 |
资本金投资 收益 |
融资还本付息 |
运营成本及利润 |
使用者付费 |
政府付费 |
2020 |
1342.60 |
2614.05 |
50.00 |
983.23 |
1782.30 |
2021 |
1342.60 |
2614.05 |
50.50 |
1106.84 |
1782.30 |
2022 |
1342.60 |
2614.05 |
51.01 |
1236.86 |
1782.30 |
2023 |
1342.60 |
2614.05 |
51.52 |
1373.29 |
1782.30 |
2024 |
1342.60 |
2614.05 |
52.03 |
1516.14 |
1782.30 |
2025 |
1342.60 |
2614.05 |
52.55 |
1665.39 |
1782.30 |
2026 |
1342.60 |
2614.05 |
53.08 |
1821.05 |
1782.30 |
2027 |
1342.60 |
2614.05 |
53.61 |
1983.13 |
1782.30 |
2028 |
1342.60 |
2614.05 |
54.14 |
2151.61 |
1782.30 |
2029 |
1342.60 |
2614.05 |
54.68 |
2326.51 |
1782.30 |
2030 |
1342.60 |
2614.05 |
55.23 |
2507.82 |
1782.30 |
2031 |
1342.60 |
2614.05 |
55.78 |
2695.54 |
1782.30 |
2032 |
1342.60 |
2614.05 |
56.34 |
2889.67 |
1782.30 |
2033 |
1342.60 |
2614.05 |
56.90 |
3090.21 |
1782.30 |
2034 |
1342.60 |
2614.05 |
57.47 |
3297.17 |
1782.30 |
2035 |
1342.60 |
2614.05 |
58.05 |
3510.53 |
1782.30 |
2036 |
1342.60 |
2614.05 |
58.63 |
3730.31 |
1782.30 |
合计 |
22824.16 |
44438.81 |
921.52 |
37885.32 |
30299.17 |
第50条 调价机制
由于本项目运营期长达17年,不可确定的因素较多,因此需要对使用者付费标准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调价机制。
1.常规调价
在项目运营期内,每三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基准利率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为第四年的第一个月,如第一个月没有公布最新利率则按照最近的利率为准。
2.非常规调价
项目运营期间,出现不可预知的运营环境变化,如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运营收入或运营成本出现较大变动时,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决定是否调整。
第51条 违约金的预先扣除
1.甲方在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款项时,应扣除本协议相关约定计算的违约金金额。若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维护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
2.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甲方应免除乙方的违约金。
第52条 付款和开票
1.项目公司应在资中县开设专为收取政府付费的银行账户,并于生效日后30日内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1)对于已经拨付到或在建设期拨付到县财政的本项目上级补助经费(建设专项基金),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并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发票。对于在运营维护期拨付到县财政的本项目上级补助经费,甲方应于当年的6月底或12月底前拨付给项目公司,并重新计算以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2)运营维护期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经费,在绩效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费,以后每年支付时间跟首次支付时间保持一致。
3.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53条 逾期付款
1.甲方的任何逾期未付款项,逾期不足60日的不计息;逾期超过60日的,应从逾期60日起至项目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利率以中标融资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除以365天计算逾期违约金。
2.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争议解决条款,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应支付给项目公司,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利率以中标融资利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除以365天计算逾期违约金。不属甲方到期应付的,甲方已支付的,则项目公司应在2日内归还给甲方或由甲方从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项目公司应从甲方支付之日起到返还或扣除差额之日止期间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每占用一天利率以中标融资利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第十章 项目移交
第54条 移交范围
1.在工程移交日,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
(1)使用工程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2)乙方及项目公司对工程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a.工程项目设施;
b.与工程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c.与工程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3)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维护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养护工程项目设施;
(4)为移交工程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5)所有工程项目设施资产清册;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第55条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工程运营维护期届满前9个月,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工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3名授权代表和项目公司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工程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按照54条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第56条 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
1.工程移交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所有工程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在工程移交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该期工程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在工程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运营和维护该期工程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工程移交日已期满,乙方及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第57条 合同的取消与转让
如果甲方合理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工程移交时仍有效的养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对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若该等合同对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58条 人员与人员培训
1.不迟于工程移交日前8个月,项目公司将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聘用。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工程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甲方应不迟于该期工程移交日前6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工程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第59条 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
1.在工程移交日,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2.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运营期最后一年的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移交标准。
3.在工程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项目公司拒绝修复,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运营期最后一年的政府应付费数额并全额兑取维护保函。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兑取维护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如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项目公司的政府应付费金额扣除相应费用。
第60条 缺陷责任期
1.工程移交后该工程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该期工程移交日后2年。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工程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工程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合作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2.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修复损坏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或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项目公司。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修复损坏。
3.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4.项目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其施工期的缺陷责任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61条 移交费用
项目公司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各自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第62条 移交效力
1.自工程移交日起,乙方及项目公司无权取得自工程移交日起的服务费。
2.自工程移交日起,该工程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3.自工程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全面负责该期工程项目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4.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5.双方于工程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不得移交,由乙方负责清偿。
第63条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项目公司应于工程移交日起6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工程项目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若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第十一章 风险分配
第64条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本项目风险分配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风险种类 |
风险承担方 |
1 |
组织机构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2 |
施工技术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3 |
工程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4 |
投资估算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5 |
资金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6 |
市场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7 |
运营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8 |
政策风险 |
政府 |
9 |
财务风险 |
社会资本方 |
10 |
不可抗力风险 |
按相关规定各自分担 |
第65条 风险承担
上述风险一旦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自行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而不应将之转移给合同相对方。对于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的风险或其他没有约定的风险,在实际发生时,双方应秉承通力合作、解决问题的理念,友好协商。具体如下:
按64条约定,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一旦发生,由政府方自行承担,该类风险具体包括政策风险。
按64条的约定,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一旦发生,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类风险具体包括组织机构风险、施工技术风险、工程风险、投资估算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3.按64条的约定,不可抗力风险按照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条款处理(见合同第十二章)。
4.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约定继续实施或收益无法保证时,制定合理的补偿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66条 不可抗力事件
1.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如果任一事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市级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6)超出县政府可控范围内的政策法律变更。
2.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1)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66 条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2)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3)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第67条 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
第68条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第69条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第70条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71条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十五章的相关约定终止本协议。
2.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五章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十三章 保险
第72条 保险内容
合作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购买和维持附件三规定的保险。乙方及项目公司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73条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乙方或项目公司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2.乙方或项目公司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4.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上述所有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74条 未维持保险
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按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第73条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章 转让和担保
第75条 甲方的转让
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76条 乙方的转让和担保
1.权利义务的转让
(1)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发生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例外情形。在合作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经甲方批准,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情形1:项目贷款人为履约本项目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情形2: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关联公司。
情形3: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的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商誉。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支付财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2.项目公司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1)在建设和运营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它任何资产。
(2)在建设和运营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设备等其它任何资产进行融资抵押和质押。
(3)乙方及项目公司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将运营收益权进行融资,融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的批准。
3.股权结构的限制
(1)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
(2)转让时间的限制。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 年之内乙方股东及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自生效日起 一 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股东可以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
(3)乙方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a.股权受让方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乙方在生效日期时的状况;
b.转让后的股东应具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项目类似规模的客运站项目的经验。
(4)受让方应出具股权受让的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4.股权担保
乙方股东及项目公司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股权用于担保。
第十五章 提前终止
第77条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合同第3项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3.乙方出现本合同第34条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
4.乙方或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乙方或项目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转让、出租相关合作权利的;
7.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将所运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养护服务(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9.项目公司运营养护服务考核得分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低于50分;
10.乙方或项目公司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1.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本条第1款第(1)项至第(10)项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第78条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合同第3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且在乙方书面通知18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
3.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或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维护权的独占性,对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权利造成严重妨碍;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本条第1项至第3项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第79条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第80条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77条或78条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1)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2)如果甲方和乙方(或项目公司)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或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协商期纠正了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2)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下称“提前移交日”)。
第81条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3.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82条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移交范围
(1)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 乙方应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前移交按照第55条要求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2)如根据第71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第54条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2.移交程序
(1)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及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项目建设、管理、维护权。
(2)双方于提前移交日后30日内按第84条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120日内或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及其它法定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早者)支付全部终止补偿金。
第83条提前终止
发生本章项下事件,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1)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支付完毕;
(2)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
(3)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终止补偿金额。
第84条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经营期内因乙方或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守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解决。2、如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协商解决交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85条 责任限制
本合同依据本章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引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
第86条 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以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执行。
.友好协商
(1)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得到解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
2.诉讼
若双方未能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诉讼以后,直至作出诉讼结果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第87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其规定如与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应以该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2.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3.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第88条 保密
1.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第89条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本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90条 通知
1.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
乙方 |
地址 |
|
|
收件人 |
|
|
电话 |
|
|
传真 |
|
|
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91条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副本一式5份备用。
第92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七章 附件
附件一:政府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保护格式
附件三:绩效考核
附件四:保险
附件五:关于政府应付费额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
附件六: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双方承诺事项
附件七: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公章):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政府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致: 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甲方与【项目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乙方负责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社会资本采购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应乙方的要求,我们【银行/】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的第【 】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乙方将根据《合作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合作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乙方未根据《合作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作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担保人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
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RMB )。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甲方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第五(5)个营业日内,即向甲方支付甲方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而无须要求甲方确证该支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甲方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款项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合作合同》项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对乙方提起诉讼的要求。
我们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合作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合作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合作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担保人特此声明:
1、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保函。
2、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3、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4、本保函一经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 即行生效。
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金融机构地址: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附件三 绩效考核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参照如下原则建立、执行:
在项目运营期间,县政府每年年终须对社会资本进行绩效考核,对社会资本的运营进行打分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合格后,方可兑付政府的财政补贴。运营绩效付费按年度支付,如果项目涉及到分别验收,对于提前进入运营期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运营绩效付费将在整体项目进入运营日后统一支付。
资中县政府相关单位根据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考核情况,向项目公司支付缺口补贴费用。运营绩效付费按年度支付。
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资本金投资收益、融资还本付息、运营成本及利润。
(一)项目设施运营绩效考评办法及项目设施运营工作专项考评实施细则
项目设施运营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两河口水库的运营,统筹全县运营工作任务,通过科学定量考核,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督办、考评,有效促进两河口水库的运营常态化和精细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考评对象
项目公司(乙方)
2.考评内容
项目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用户满意度等。
3.考评方法
根据行业工作特点,按照运营的重点、周期制定考评细则,主要考核项目公司(乙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经检查督办未进行整改的对照考评细则加倍扣分;考虑将城建服务热线、新闻媒体曝光、晨检、夜查、以及社会反映的问题等纳入考评工作范畴;在项目设施日常运营期间,每月抽查一定比例设施,检查运营等事项。日常运营期巡查发现问题,按标准扣分,督办未整改的加倍扣分。考评采取日常巡查督办、重点项目、定期联合考评、基础工作考评等形式进行,实行百分制。
(1)日常监督考评。每日进行巡查,对照考评细则标准,发现问题,现场拍照、记录,按标准扣分,并下达限期督办整改通知,未按时限整改的加倍扣分,扣分结果列入当月考评成绩。
(2)定期联合考评。每个季度组织项目设施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集中进行联合互检互查考评,随机抽查项目设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打分,按标准扣分,并对检查问题进行通报。
(3)社会监督考评。将新闻媒体曝光、晨检、夜查、以及社会反映的问题纳入日常考评工作,按标准扣分,经核实造成影响的按5倍扣分,对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10倍扣分。
(4)基础工作考评。按照考评细则的内容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列入年度考评成绩。
(二)组织机构
成立项目设施运营目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两河口水库办公室相关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各项目设施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等。
(三)评分办法
考评采取满分百分制:项目设施运营考核65分、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考核30分及用户满意度考核5分。
(四)财政补贴核定
根据日常监督考评、定期联合考评、社会监督考评结果,计算季度考评成绩,提供给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作为计算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由资中县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评分核定相应季度的财政补贴。
(五)付费机制安排
(1)建设期绩效考核调整系数R1,调整系数标准见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得分 |
考核等级 |
调整系数R1 |
大于等于80分 |
优 |
100% |
小于80分且大于等于70分 |
良 |
90% |
小于70分且大于等于65分 |
较好 |
70% |
小于65分且大于等于60分 |
一般 |
60% |
小于60分 |
不合格 |
0% |
(2)运营期绩效考核调整系数R2,调整系数标准见表下表。
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 |
考核等级 |
调整系数R2 |
大于等于80分 |
优 |
100% |
小于80分且大于等于70分 |
良 |
90% |
小于70分且大于等于65分 |
较好 |
70% |
小于65分且大于等于60分 |
一般 |
60% |
小于60分 |
不合格 |
0% |
(3)政府实际付费计算公式
政府实际绩效考核付费= R1 ×可用性服务费×30%+ R2 ×(运营成本及利润+可用性服务费×70%)﹣使用者付费
上述公式中,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30%按建设期考核结果在运营期内逐年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70%和运营成本全额按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在运营期内逐年支付。
在运营期内第一次出现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时,给予项目公司一次整改机会,如果项目公司连续两年分低于60分,视为项目公司违约。政府可以收回运营权,并就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不再支付。
四川省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拥有项目运维绩效考评办法及付费机制解释权,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四川省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可及时更新项目运维绩效考评办法及付费机制。
(六)绩效考评办法修改和调整
两河口水库管理所可根据本项目设施实际运营需要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并修改《项目设施运营绩效考评办法》按照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的内容,本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考核:
建设期绩效考核:
序号 |
类别 |
总分(100分) |
得分 |
1 |
建设进度 |
15分 |
|
2 |
质量验收 |
35分 |
|
3 |
安全生产 |
20分 |
|
4 |
环境保护 |
15分 |
|
5 |
工程资金计划控制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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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资中县水务部门、环保局对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运维服务的内容,分别对各子项目进行以下内容初步设定本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考核项目 |
考核事项描述 |
满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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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维护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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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纽工程 |
1、达到防洪标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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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工程、堤坝的坚固无破损、闸门启闭机保养维护、大坝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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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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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到正常蓄水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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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有害昆虫破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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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面无污染物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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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考核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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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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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
2、制定详细的防洪、蓄水、安全应急预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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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记录及制度落实 |
3、各项运营维护方案和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日常运营维护记录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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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 |
4、器具干净、摆放整齐有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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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众满意度考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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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
1、制作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主要包括项目公司维持项目设施正常可用、及时告知隐患、故障并排查等服务质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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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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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保 险
在整个合作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章和本附件的规定购买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维护保险。
具体保险方案为:
1、建设期保险方案
(1)按合同法建立各种风险管理制度,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
(2)严格实行本项目工程保险制度 为建设区域内的或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设备、机械、材料及其他设施投保全风险保险,总保额等于工程总造价。
(3)为所有人员伤害事故和材料损失投保第三方责任险。
2、维护期保险方案
项目维护期期间,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可分为资产、财务和责任三个方面:
资产方面
公司拥有的财产,例如客运站以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办公楼、燃煤输送设备及煤油燃料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某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例如暴风、暴雨、雷电、火灾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损坏。客运站资产于日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突然或不可预料的 损坏或故障。
财务方面
无论是资产的物质损失损坏或是机械的损毁故障,均可影响项目的正常营运并导致收费收入的损失。
(3)责任方面
对外而言,于日常营运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公司内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物损失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内而言,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医疗补偿责任。公司对于拥有及使用汽车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针对项目可能出现的以上风险,公司拟定的保险方案,即项目各个细节中的主要 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营运中断险(跟随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
(跟随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险五项营运基本险种,其他的营运保险还可包括:雇主责任险、机动车保险等,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
具体保险方案:
保险类别 |
财产一切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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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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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 |
拥有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运营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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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点 |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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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合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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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范围 |
1. 建筑物及土建结构物:包括所有与项目营运有关的土建结构及建筑物(地基除外),不限于属于建筑物的自动系统装备、所属机械设备等。 2.机器设备:一切机器设备,被保险人所拥有部分及所有相关的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一切安装费用。 3.仓储物:包括但不限于煤、油、化学燃料等存货。 4.其它财物:所有办公室内的物件、家具、电脑设备、固定装备及装饰等,所有属于被保险人,或由其看管、保管和控制的,或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并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保障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但遵从保单内的除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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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营运中断险(跟随财产一切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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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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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 |
拥有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运营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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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点 |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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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合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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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
因财产一切险保单可赔偿的损失事项致使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受 影响,并导致被保险人因这种业务中断或影响所引致的财政上的损 失,由保险人根据保单规定作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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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机器损坏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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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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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 |
拥有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运营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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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点 |
四川内江市资中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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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合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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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
在保险期内,若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 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 及其他电气原因; 除保单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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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利润损失险(跟随机器损坏险) |
被保险人 |
乙方 |
业务性质 |
拥有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运营管理业务 |
投保地点 |
四川省资中县 |
保险期限 |
合作期 |
保险内容 |
被保险人因被保机器设备遭受赔偿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或损毁,继而使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受影响。被保险人因这种业务中断或影 响所引致的财政上的损失,将由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赔偿。 |
保险类别 |
利润损失险(跟随机器损坏险) |
被保险人 |
乙方 |
业务性质 |
拥有资中县两河口水库工程运营管理业务 |
投保地点 |
四川省资中县 |
保险期限 |
合作期 |
保险内容 |
由于被保险人在运营业务方面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须承担责任时,包括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附件六五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双方承诺事项
附件:项目形成设施
1、项目形成主要设施
(1)碾压砼重力坝及消能实施;
(2)溢流坝段构筑设施;
(3)取水和放空设施;
(4)管理所房屋建筑及相关设施;
(5)库区交通桥及垫高、护岸设施;
(6)运营管理及监测设施。
2、项目形成主要设备
(1)溢流坝段闸门及启闭机;
(2)取水口控制闸阀;
(3)放空、生态用水控制闸阀;
(4)运营调度、自控电气设备和观测设备;
(5)消防、安全设备及运营管理设备;
(6)输、变电设备及控制设备。